民语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管理已经国家批准的壮、侗、苗文等文字方案的推行使用和试验的各项事务。
(二)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执行上级制定的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管理规定,管理本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负责本市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牌匾、公章、地名标志、横幅标语等的壮文翻译和审定工作。
(四)负责全市民族语言文字的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等科研工作。开展壮语地名、古壮字、山歌和壮语方言土语的调查研究,调查了解我市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搜集整理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和信息,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和信息系统。负责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民族语言文字扫盲培训和社会应用等业务。
(六)配合做好民族地区双语教学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壮族地区壮文进学校教学活动,协助做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互联网等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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