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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填表及递交材料说明
来源:柳州市民宗委     发布日期:2016-01-01 16:4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 
                                                  审批表填表及递交材料说明
一、填表说明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1.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写并签名。
2.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养父母填写并签名。
3.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填写并签名。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并签名。
(三)申请审批表编号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编写。
(四)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表格。
(五)申请审批表填写一式三份。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养父母共同签署;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虽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需出示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安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
(2)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核实后签章证明。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4)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5)如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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