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六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科学立法,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解决,这些都对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快宗教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1991年6号文件的要求,宗教立法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宗教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到行政法规,从单项法规到综合性法规的道路。
按照宗教事务方面立法先单项后综合的思路,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两部单项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这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依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的阶段。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宗教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进入依法管理阶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出台了11部配套部门规章。
一些地方积极进行宗教事务立法探索,为全国性宗教方面立法积累经验。《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修订或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60多个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以下基本法律制度: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制度,宗教财产管理制度,宗教涉外事务管理制度。
下一步立法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各地继续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针对宗教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将成熟有效的具体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对现行的法规规章进行评估总结,及时进行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修改和完善;做好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
把握依法管理要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当前,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政府要依法处置,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指导宗教界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宗教方面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要切实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引导宗教界在开展对外交往活动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让境外势力支配我内部宗教事务。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既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领域的正常秩序,防止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利用宗教搞分裂破坏活动,还要始终把教育、争取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放在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防止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当做异己力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一个方面的社会事务。按照中央关于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要简政放权,凡是信教公民、宗教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通过宗教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不要去干预。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自律和协同作用,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并为这种参与管理开辟有效途径和平台。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创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管理方式,提高依法管理能力。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在管理中强化服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坚持执政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感情上贴近、生活上关心,真心实意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为宗教界提供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主体,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一方面,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是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政,不得滥用职权。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结果公开。
重视法制宣传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包括宗教工作干部以及信教公民在内,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宗教工作干部依法代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直接行使权力、具体履行行政职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就是宗教工作干部的依法行政,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直接影响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推进。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就必须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水平,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要通过宣传学习,使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法的关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意识,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提高明辨各种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非法活动的能力。同时,要让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还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宗教政策法规,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去除宗教工作的神秘感,取得社会各界对宗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需要推进工作创新,不断创新法制宣传的载体、手段和方式方法,推动法律进宗教部门、进宗教团体、进宗教院校、进宗教场所,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形成浓厚的学法氛围,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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