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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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职能

  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科室。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 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民族工作经费;承办协调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涉及民族事务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2.政策法制和监督检查科(行政审批科)。

  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民族理论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

  3.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参与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贫有关事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指导民族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事务;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参与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专款管理和指导工作;

  4.宗教事务科。

  负责有关宗教业务方面的综合性文件起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宗教业务经费使用建议;拟订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管理本市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等方面的工作,对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以及民间信仰等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团体的相关事务;联系管理市级爱国宗教团体;负责宗教外事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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